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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7日我进入现有单位工作,6月5号的时候我向单位提出6月30号离职,昨天人事找我,要求我赔偿上个月到泰山培训的费用5000元。因为我的劳工合同上有下面一条:我在工作未满6个月的情况下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话,必须偿还甲方为我支付的所有招聘和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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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2 15:21: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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