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是这样的,我弟弟16岁,在一所成人中专上学并且担任班干部,与班委共同在教学楼走廊上处理与隔壁班的学生纠纷问题时由于言语不和,被对方一名学生拿刀捅去,造成一死四伤的惨案。我弟弟当场死亡。家属赶到学校后,校长找黑社会去学校对受害家属镇压和恐吓。在处理赔偿问题时是按普通的学生纠纷处理的,经协商学校补偿了受害家属16万。签订补偿协议后才得知学校和有关方面隐藏了事实真相,凶手现年21岁,去年4月曾因故意伤害罪是网上批捕在逃犯,但是今年三月份却以学生的身份办理入学手续并隐藏在学校。4月25日在学校又再次作案杀人。
-
学校的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犯罪.主要看其是否知道凶手的真实身份.以及是否有渎职以及玩忽职守的过错.
学校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因此我认为让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如果相关人员知道该犯为逃犯仍然提供就读机会就是包庇。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学校如果有过错要根据过错成都承担民事责任;瞒报事故真相没有相应的刑事处罚。
-
应该追究杀人者的刑事责任。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