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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月,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同年7月,有20家国有企业以每股二元的价格认购了数百万股。这些企业均按约定支付了股款,但该股份有限公司除出具了收款收据外,未给任何股权证明文件。94年8月,股份有限公司向这20家企业支付了一年的股息(利息)。在96年12月,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上市。时隔一年,这20家企业因没有得到分红、配送等股东权益,发现自己并没有股东地位,更没有自己的股票。经向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得到其解释是:受上市额度的影响,在股票上市时采取了缩股措施,将20家企业股权登记在某一大股东名下(未出示任何相关的文字凭证),建议采取表面回购或将某大股东的部分股权转让(回)给20家企业的方式解决。于是在97年10月,这20家企业遂与某大股东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因涉及国有法人股权转让的限制,此转让协议未被批准,更没有履行。在此后的6年时间里,这20家企业一直去人、去函向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权列在他人名下,应找他人解决”等理由推诿。某大股东也不承认20家企业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无奈,这20家企业被迫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刑事行政
2008-06-11 15:38: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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