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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跟我的出租人解除了铺面租赁合同,并签订了以下解除合同协议,但是现在我的出租人不能按时退还给我退款,我是不是可以根据以下的协议所定的按每天所欠资金的50%收取,作为协议违约赔偿。 以下是双方签订的协议: 甲、乙双方于 2008 年5月7日签订了广州市南沙镇江南路115号(即珠江中路1号)铺面租赁合同,现由双方提出协商解除铺面租赁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广州市南沙镇江南路115号(即珠江中路1号)铺面租赁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珠江中路一号铺面租赁合同的日期为:2008年6月1日; 二、甲方退还乙方所交顶手费,房租,及经济补偿费共人民币四万五千元(45000元),并于2008年6月10号之前付清;如甲方在2008年6月10号之前未付清所有金额,乙方将按每天所欠资金的50%收取,作为协议违约赔偿,逾期超过十天,乙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三、在甲方未退还给乙方所有退款之前,甲乙双方必须保留各自原合同,直到乙方收到所有退款为止。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即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其它综合
2008-06-10 19:35: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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