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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公司属国企改制后的合伙企业(即国企占大股,私人占小股),受害人与公司签定的有劳动合同,受害人于2008年6月3日也就是受害人生日的当天,在12:30分下中班后回厂方提供的住宿区被害,发现受害人不在家里,不属于第一凶杀现场,属奸杀。 重大疑犯现在逃,疑犯属长方在扩建工程是外聘请的管理人员,厂方接到报案后未采取控制工人外出,且疑犯于6月3日凌晨8点搭厂方车子逃离昆明。

知识产权
2008-06-11 09:09: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500元这笔钱该厂里负责,因为受害人应以工亡对待,厂方对此应该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2、具体规定和金额需要查询有关法律规定,还要知道受害人的一些自然情况,比如说家庭成员情况等;
    3、厂方该负一定的责任及赔偿;
    4、假如抓不到凶手,鉴于凶手是厂方外聘请人员,厂方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能得到厂方的抚恤津及赡养费,具体的金额需要查询有关规定;
    6、待案情侦查明朗化时就可以向厂方索赔,也可以待抓到真凶并且进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向厂方索赔,也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厂方列为民事被告。
    上述答复如嫌简略,欢迎联系当面咨询!王云飞律师随时恭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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