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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们单位集资建房,我于当年11月交定金2000元报名集资,2006年11月,因考虑工作变动等原因同意将排名的集资房转让给同事(该同事不具购集资房资格)。2007年家里添了一小孩,12月份,因工作等问题一直无法解决,自己面临住房困难的实际问题,遂与该同事商量,想收回协议转让的房子自己住。其间,按照我们早先的协议,同事共通过我手上交集资建房款共计70000元整(其中含退还我04年交的定金2000元),余下尾款则由我交齐。因协商无果,后该同事以买卖案将我诉上法庭,要求法院将房子判给他,并由我承担诉讼费。 该集资房转让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经双方友好协商,以甲方(我)名义为乙方(同事)在所里在集资房中排序事宜达成如下共识: 1、该集资建房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通过甲方交到所里相关部门。为避免日后不必要麻烦,乙方支付的每笔房款均由甲方出相应金额欠条给乙方。 2、由甲方代为出面处理相关事宜。 3、若建房完成,房产证直接办到乙方名下,则将欠条还予甲方。若因所里相关规定办到甲方,则由乙方支付房产证由甲方转到乙方的相关费用。甲方给予必要协助,房产证到乙方名下后由乙方将欠条还给甲方。 4、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06年11月10日至该次房产证过户到乙方名下。

经济相关
2008-06-07 14:07: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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