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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我与公司签的合同是2007年10月1日__2008年9月31日。我于2008年6月4日向公司提出申请辞职的报告。领导要求我不能将辞职报告的标题写为“辞职报告”而必须写为“解除劳动合同”,内容则是合同具体签署时间和到期时间,辞职原因等。其理由是我只属于普通职工,并无实质职务。另他要求支付违约金,理由是公司刚给员工制订了工作服等。公司给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无规定任何具体工资数额,只写明了工资的组成部分。写明了“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甲方为招聘乙方支付的费用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为乙方培训支付的费用,按照甲方的相关制度办理。” 我想问的问题是:1.公司要我写辞职标题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如写了有何厉害关系?2.公司与我签署的这样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3.公司要求我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的哪条明确规定的?我该如何行使我的权利? 谢谢,期盼能给予详细答复,急用。

公司企业
2008-06-06 08:45: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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