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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打工。2005年3月进厂,至今在职三年多。今年3月份又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在今年的5月底我所在的部门要调工资。而我被通知要么降工资、要么终止劳动合同。(这中间我没做过任何违犯国家法律和厂纪厂规的事情,并且从本部门的同事及领导,包括老总都表明我对工作很尽职尽责,工作至今,我不但没有升工资,反而还被通知要降低。)我不接受降工资。工厂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说按已做了的每年一个月并加今年的4-5月份合补半个月再补一个月的底薪。我想问律师,公司的这种作法是不是算违犯劳动法?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按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两倍补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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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5 20:02: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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