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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年12月21日在焦作大学新区1#餐厅承包一档口,餐厅管理人在元月6号以不交押金为由给断水断电.我是转接别人的,合同上并没有标明押金事宜. 随后我把给我签合同的负责人和焦作大学作为被告给递上了法院. 可是,大学说其餐厅是焦作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给承包出去了,与自己无关.现在我想把责任由原来的负责人变更为餐厅承担,是否可以?

刑事行政
2008-06-07 21:12: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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