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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我租赁了一套房屋,合同期限到今年11月。钱是一个季度一付,但是今年6月由于公司搬迁,我就搬离了(由于比较忙,没有办什么手续,就说了一声,押金也不要了,因为是我违约了)。 到了今年10月,房东突然说要我付清所有的费用,从6月到10月的,理由是我没有把我的物品搬走,还说要不给的话就告我。 但是合同写明如果3周拖欠房租房东就可以收回房屋,并处置房内的一切物品,并没收押金。但是房东说这是权利不是义务,他可以不执行他的权力。因为合同没解除,所以按照合同要我付清所有房款,并没收押金。 我觉得这更本是没道理的,既然我人都走了,为什么还收我租金。我拖欠租金3周以上,完全可以收回房子,为什么不收,而且也不声不响,到10月突然来找麻烦。 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下,需要不需要理他,如果他告我能告赢吗?

合同纠纷
2008-10-31 17:15: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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