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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在2007年7月7日计划外生有一女儿,当地的计生办知道的这件事情的时间是07年7月10日,并在当天在我家写取了相关的材料。当时他们 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理(因为我不是当地的,在我娘家是可以生两个小孩的。我老公也不在家)事情就一直到此为止7年完都没解决。今年的4月份计生办的要我交纳社会抚养金,起初要我按08年的标准交是二万八千八,见我们没动静,又说什么都是认识的人少交一点按照07年12月的交二万二千。我始终不明白,确良国家的有关社会抚养金的征收条例中明确的说社会抚养金的征收是按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的确切时间起开始算的,只有在不知道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的确切时间时才是按当年当时的征收标准算的

刑事案件
2008-06-04 23:20: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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