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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4日下午6点左右因临时缺钱,就把我手上的白金95的钻石戒指约11克抵押给个体经营手机店3000元,抵押时间为7天 并把我的手机号和宅电号码都丢给了他,有事方便联系,我到第10天上午8点多去取,店门没开我就上班去了,我到第11天上午8点又去了,门还是没开,我一直等到9点半门才开了,我把抵押金3000元和每天30元利息给他时,他说戒指已卖给厂里了,我问他哪个厂,我去和对方协商,他说不行,抵押时间过了店里有权利处理, 经过就这样。谢谢!

损害赔偿
2008-06-06 15:51: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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