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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向法国一公司购买一批塑料制品,于2006年12月5日签订FOB合同,90天付款,合同注明4-5周到港,实际是2007年的2-3月陆续到港,并且法国公司多报了8T的货物重量,货柜里乱七八糟的东西还产生了不必要的木头的熏蒸费等,更离谱的是法国公司发错货物,发来的货物外形、功能与样品不符,我公司与法国公司代理人协商,考虑到以后的合作,暂时收了下来,但是由于产品不符,至今库存中。由于我公司没有进出口权,于是进、出口都是委托一家外贸公司办理,我公司也及时将货款打给外贸公司用于付款。但是这家外贸公司在进口的时候少办了一个出口的付汇证明,以至于只能通过其它办法逐步付款,到现在已经付了快1年了,已经付了85%的货款,但是法国公司说要起诉我公司,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这有道理吗?另外,签署的合同上名字非法人,但是有公章,合同有效吗?

民事相关
2008-06-04 07: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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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