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姐姐们不签字,与父母通过买卖的方式于2007年把两处平房过户到我老公名下(老公参加工作后户口已调入其单位,未在本村,土地证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当时去房管局过户时,因房管局要求房产证登记谁的名字谁去就行,房产证是我公公的名字,所以当时只有我公公去办理的过户手续,而我婆婆在以后的日子里又去公证处公证,声明当时知道我公公的买卖行为,并同意我公公的行为。现因旧城改造一处平房能要两个楼号,也就是说这两处平房将来能换4个楼号,我公公欲收回其房屋,准备将来重新分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