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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冉瑞忠,男,现年54岁,彭水县大垭乡冬瓜村塘口组人,由于胃肠有轻微的不适,于2008年5月11日8点50分到汉葭中心医院中医科作检查,一名老中医通过亲脉后,建议先作无痛胃镜,然后开了张单子让我交钱后到药房拿了支麻醉药,再后被引到发热科,把单子交给了发热科医生赵素彬(后来作胃镜的医生),由于发热科病人较多,我们等了接近10分钟后,由赵素彬直接带到胃镜室,在未询问任何病史,未作心电图的情况下,麻醉师王先明开始一下直接注射了大半支麻醉药,赵素彬说眼睛还有反应,接着麻醉师王先明将剩余的麻醉药全部注射完,期间一直未给病人打吊瓶,未作心电监护,没有配备氧气罐。患者呈昏迷状后,赵素斌开始作胃镜,其间,赵素彬说:“他的胃好长,一般人70公分就到底了,他80公分都没到底”,作完胃镜后,我准备马上喊醒父亲,麻醉师王先明说:“不慌,让他休息10分钟”。两个医生一边闲聊,赵素彬一边拿听诊器听患者心跳,可能是已经没心跳了,赵素彬连续移动了几下听筒,神情有变,他交给王先明听,王先明说没听出什么,又交给赵素彬,赵素彬听了大半天,我提醒用氧气,赵素彬才跑到走廊的另一头约5分钟搬进病房,再用听诊器在那听来听去没听到心跳,检查瞳孔已发散变大,后抢救人员才到,实施了一系列无用的抢救措施,最终让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被冤枉地推向了另一个世界。 医院存在的过错有:未询问病史,未作心电图,术中未打吊瓶,术中未用心电监护,病房未准备氧气罐。这些错误是导致我父亲死亡的直接原因。 后经彭水县卫生局协调,我们和医院签了份协议,封存了病历资料,我们也复印得有病历资料,病历主要记录的是抢救过程,没有作胃镜前的相关医疗程序记录。协议内容是: 协议书 甲方:袁学维、冉斌 乙方:汉葭镇中心卫生院 因袁学维之夫冉瑞忠于2008年5月11日在乙方医院进行胃镜检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死亡,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死者属农业人口标准,先期赔偿甲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103000元,于2008年5月14日一次性兑现给甲方。 二、如果甲方认为乙方赔偿标准不足,需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乙方据实支付诉讼费和鉴定费。 三、本协议达成后,甲方不得无理纠缠乙方,并于2008年5月14日上午9点前将死者搬出医院安葬。 而我父亲的实际身份是:户口是农村户口,可最近两年先后在彭务、彭武二级公路工地上做工,完全脱离了农业劳动, 出事的前一晚上还在电话中安排工友李银培进期做工的相关事宜,全部收入是务工收入而不是农业收入,一天平均收入有70多元,一年收入20,000元左右。并于2005年11月出资在彭水县城买得有商品房,名字是写的我的,这也符合中国人的习惯。我从2003年毕业后在彭水工作,租的房子,我父亲有空就和我住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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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3 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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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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