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下岗失业人员,2006年10月份与运城市水晶服饰商场签定合同,租了个店面作服装生意,同时交纳质量保证金1000元和合同保证金1000元。当时签的是空白合同,内容是商场统一填写。本来合同是甲,乙双方各一份,单商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给合同。2007年9月份又开始签合同,续签到2008年4月份,此时房租每平米涨了10元,2007年12月份又提前签定合同,此时房租每平米又上涨20元,合同到2009年4月份到期。但一直没有拿到属于我的那份合同。商场规定,在合同期间,如果有不愿意继续经营而退场的,可以提出申请,直到有新的商户接了铺位才可以退场。我在2008年3月26日申请退场,同时已有人要接我的铺位,经商场批准,我于2008年4月1日退场,但在5月份我去商场要质量保证金和合同保证金时,商场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予退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