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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8月挪用公款,单位当时限期在2005年1月4日前缴清。期间我申请病退,(工作18年)2005年1月13日市局批准我病退,就此事未做行政处理。同年1月17日检察机关开始调查,随后取保候审,2005年4月1日被人民法院判刑四年,2005年5月23日市局发取消我退休金及退休待遇的文件。(我是国家公务员)

继承
2008-08-25 16: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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