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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您好:我父母于1994年7月离异,在离异前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是我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我父亲单位所分的福利房,在1994年3月第一次所交房款是我母亲在外借的7000元,剩余的2000多的房款是我父亲1996年再婚以后交清的,而该房屋在2002年才取得正式的房屋产权证,房产证在登记家庭配偶情况时写了我后母的名字。现在我父亲、我亲生母亲和我共同写了个协议,协议书 甲方:父亲 乙方:母亲 丙方:女儿 甲、乙、丙三方就**路**号***室(房产证号:000000)房屋所有权问题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三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位于**路**号***室(房产证号:0000000)房屋属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分的福利房,在一九九四年三月第一次所交房款是乙方在外借的柒千元,该房屋在二00二年才取得正式的房屋产权证。 二、甲、乙双方在一九九四年七月离婚时约定了,甲、乙双方都不能要该房屋,房屋产权即所有权归女儿何敏,甲方只有居住权。由于甲方再婚,为防止发生纠纷,经甲、乙、丙三方再次协商确定:该房屋产权归丙方,甲方享有居住权至去世为止。 三、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父亲 乙方:母亲 丙方:女儿 证人:同事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婚姻家庭
2008-06-02 16:21: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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