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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6日我在网上找到一出租房,随后跟房东见面谈好房屋1700元/月,6月1日入住,(当时里面还有人住),5月31日东西可以搬进去。当时就付了一千块押金。当时有他的四个房客也在场。而且给了押金收条,写明收到租房押金1000元。我5月31日我把东西都搬过去了,然后准备跟他签合同,我朋友在旁边说了了句:需要看他的身份证和房产证,还说身份证地址在这里,不一定房产就是他的。他当时就不高兴了,拒绝签合同,让我们自己又把东西搬走,押金退还我们。说我们侮辱他人格。我现在都没有地方住了,东西也没有地方放。

证券投资
2008-06-02 23:05: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