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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把一经营中的旅馆租给了一位开娱乐场所的老板作员工宿舍用,协议租期为3年(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协议中有这样一条:在合同期间,如任何一方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须向对方赔偿合同总金额的10%.去年12月,那老板把娱乐场所转让给了别人(四个老板合伙).08年1月1日至08年6月30日半年的租金就有他们支付(当初协议写明租金是半年付一次,须提前一个月支付).四个老板中的其中一位在原来的协议上注了一条:房租自08年1月1日起至09年12月30日由邵某支付.签署的是他本人的名字.今年6月1日,我去收房租,他们说不要租房子了.那个邵某4月份的时候把他的股份又转让给了别人(我后来才知道),已不在公司.我说他们违约,应支付我违约金.他们却说没有与我签协议,当初谁签的就找谁去说.太气人了,当初的半年租金又不是邵某个人支付的,而是去公司财务科拿的,那张收房租费的收款收据还是另一个老板签的字呢.既然财务科付了租金,说明他们几位老板都已承认了邵某在租房协议上写的那一条,若有一个不同意,财务科怎会付房租费?

涉外纠纷
2008-06-15 21:51: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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