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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系原告)父亲(罗超然)于1999年死于车祸,无任何遗嘱,在我父亲的名下有一套住房(房产证的上的名字还是我父亲的),现由我父亲同胞兄弟罗益明(系被告)一直使用至今.我曾多次去找到罗益明商量进行我父亲的遗产分割未果(被告理由为房屋是他以我父亲的名字购买的,不属于我父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对我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法院现在已立案,但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问题: 被告提交的证明中有一张借条(但我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了否认,原因是借条的内容是被告书写的),(借条内容:98年5月15日因乐山做生意借罗益明现金6000元,于2000年5月15日还,利息按银行定期存钱算。 因厂内进行房改,我自愿把属于我名下的住房一套用我的名字让兄弟罗益明购买,一切权利归罗益明所有,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罗超然承担。 借款人:罗超然 日期为1995年5月15日)这张借条除了我父亲的名字三个字外,所有的为被告书写。 借条时间为1998年5月15日,而我父亲的住房购买时间在借条之后(之前我父亲的住房是属于单位分的住房,不属于自己的,我父亲是在1998年5月17日去单位交的购房费后,因我父亲1999年去世,由兄弟罗益明于2001年办理的房屋产权(产权及土地证都为我父亲的名字))。现法院提出由于这张借条的真实性无法判断要求我们进行笔迹签名鉴定(但我们无父亲的生前的笔迹),同时要打确权官司。

其它综合
2008-05-30 11:49: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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