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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情具体情况 一、据城管相关人员反映,事情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张某在本单工作,是负责巡察乱违章的具体事项,包括那些在墙上乱图乱画的违章人员。由于时间漫长,便在值班期间与同事一块喝了点酒,但是没有醉,头脑仍然很清醒,在回来的路上,便开始巡察有没有违法作案人员。突然发现地上有用油漆写的字迹还未干,便发现前面有辆的士旁放着油漆桶,便知那人就是刚才在地上乱图乱画的违章者。就与同事坐上车一起悄悄追踪,并出其不意将其车拦住,叫那个提着油漆桶的人下车,那人不肯,可能是在这期间有所争吵与拉扯因而张某揍了他一拳并将拉他下车,准备带致城管局。司机见状,阻止张某的行为,于是又有所拉扯,为了能顺利把人抓获,无意间张某便打了司机一拳(由于拳头过重,把司机的一只眼睛打伤),但当时天黑并未意识到所打的部位及那一拳所带来的伤势的严重性,且将刚抓获的那违章人交由同事后就另外追赶别的违法人员(后又抓获两名违章者),第二天仍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正常上班直到被城管领导人送往公安局录口供时才知事情的严重性。 二、被打伤的司机的具体情况: 据核实司机所开的是黑车,并被违章者以包夜付费方式来随同违章者,在现场被同事送往医院后现正在治疗中,昨天已做好手术(被打眼睛因伤其眼球,现被摘除且安放了假眼)。在经医院检查后,本身有多种疾病如糖尿病、心脏病等,现手术做好后又按其要求在做糖尿病治疗,并按其要求的住在最好的干部医疗房间。 三、事发后 张某在事发后第二天被带到了警察局,录口供后公安局就进行了刑事拘留。被拘留的时间是5月13日,今天已经是5月28日,都已经15天了,并拒绝亲属探访。 四、担心问题: 1.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因受害人可能有什么关系,怕在司法人员提审时有以上问题的存在。再者张某文化程度不高,经济条件不好,无法律知识,如果提审人员按其意图暗示性或者特定目的性的提问,并且当事人存有只要承认错误坐牢就不用赔很多钱并不用连累家人的心理因素,所以张某虽然在意识中觉得事情严重,但在被审问中的回答上很可能会存在文字的不妥而造成真实事情记录意思的误录。 2. 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如果认定某人涉嫌犯罪,可以对该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拘留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时间最长可达37日。公安机关对某人刑事拘留后,如果认为需要对该人予以逮捕,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批准对某人实行逮捕,自批准逮捕之日起,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最长可以对某人羁押7个月。 但当事人的案情还很明显不是属于以上情况,现拘留时间却已是超过14天。 3.张某是在执行公务时误伤他人,在法律上的责任承担人应怎么区别或是归类? 五、其它事项现应如何正确处理,请指教! 六、律师授理费用  如果授理,具体费用明细请告之,谢谢!

保险纠纷
2008-05-29 15:27: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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