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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46万成交)因买方用第一次(2007年6月9日)签合同的名字、身份证办不了贷款(当时他出示了身份证),6月30日买方要求重新签定另一份合同,由于买方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和第一次都不一样,我要求按当时的现价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50万成交)。买方因此怀有成见,在已完成产权过户和付完两笔钱款后,拒绝接收房屋和支付剩余的尾款(近2万)至今。他先是以房屋的装修设备老化、户口迁出晚了几天等为由寄给我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我付10多万的违约金,我不答应,他多次向我发出侮辱人格的短信。后来他自己换了房屋钥匙并做了装修,鉴于以上原因今年3月我向他提出解除合同(合同中有规定:一方逾期不付款,另一方可解除合同),他没有回复。5月我向法院提出返还房屋,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法院以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予以驳回.

证券投资
2008-07-01 14:56: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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