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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亲因病于2008年5月25日去世,子女共8人,继母于10年前与我父亲结婚,在2002年10月我父亲已亲笔写下遗嘱,具体内容为1.房产及死后的财产都由我8个子女承担。2.老太太(继母)在我死后必须回自己的儿女家,不得在我的儿女家居住,在我生前已经给你一万块钱,死后我的儿女再合给你一万块作为你的生活补助。3.本遗嘱生前无效,死后立即生效。签名,手印,年月日 但是我们询问过律师,因我父亲的遗嘱在生前并未到公证处公证,所以这个遗嘱不生效,所有的产财都要与继母共同拥有。

损害赔偿
2008-05-28 15: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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