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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5年10月进的**食品有限公司,05年10月到07年7月一直没有签合同,到07年8月与单位签了1年合同,于08年9月1日到期 ,在**食品供应部担任业务工作,单位08年4月17日公司老板,我的部门主管,财务部门主管,工作接收人与我谈话,提出我前期工作上有些帐没有及时处理,所以单位以这样的理由要求我把目前工作停下并且把工作交接出来,而且交接工作以后,要把前期没有处理完的帐全部清理完毕,我如何安排再说,也就是说,因为在公司的账目问题,公司变相的让我交接,然后等待安排? 到4月21日我把所有的工作全部交接完毕了,但是公司把我所有的工作权限全取消了,并且不让我进办公室,还要求我必须把帐清理完毕,因为没有任何权限无法继续办公,4月21日以后我就再也没有去公司,因为我再去也没有任何办理事务的权限,没有去公司我也没有请假,因为我没有任何权限,没有办法请假,如果手写请假条的话,单位说不定会给我扔掉.我离开公司时,公司还欠我2。3。4月工资没有发放,在4月29日我去了劳动局投诉公司托欠工资,投诉时我咨询了劳动局,说我这种情况属于公司违约,我可以不用再去公司,所以我一直也没有再去公司,也没有再与公司联系,到5月24日我收到公司寄来的通知,通知内容: 孙朋同志,自08年4月21日开始至今未到岗工作,鉴于您这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旷工行为,已经构成了单方违约。根据2007年9月1日所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070901-20080831)违约责任中的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1。违约责任的违约金额为:5752元。2。双方解除《劳动合同》3。于08年5月26日前到公司办理各项手续,交付违约金以及其它帐目的结算。4。各项手续完成结清帐目后办理离职手续。5。在通知的日期前没有到公司办理手续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责任人承担。 以上。 2008年5月22日 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当时没有给我,另外帐目都是味美公司和供应商之间发生的,我是其中的业务员,还有合同签的工资是618最低保障工资,实际工资是2000,但是2。3月工资都是按照现在的最低保障760算的,现在的违约金算的却远比合同工资618高得多,还有约定工资2000没有书面证明,味美公司从来不发工资条

损害赔偿
2009-03-25 15:46: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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