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2004年离婚,育有一女当年7岁,判给女方抚养,我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房屋一并判给女方,但女方需在判决生效起一个月内支付我75000元(一半房款);投资股票在我帐上,判决两人平分。判决后女方以无力支付为由,75000房款至今未付给我,我也抱着用房款抵女儿抚养费的心理一直没有单独付抚养费;当年6月,我因急需资金购房,迫不得已低价抛售了股票(女方一半的股票加上应付给我的房款,减去我应付女儿的抚养费,女方还需付我近20000元)。
今年2月中旬,我意外收到原判决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说:女方诉我未履行义务,裁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同时女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我75000元,当时我曾与女方商谈解决,但女方提出我出售的股票以现价计算,如此我反而需向其支付大额款项,我不同意,双方不了了之。但在5月21日,我又意外收到中山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具体是判决书还是执行书我不太清楚,因为我人在外地,尚未看到),说是女方告我长期不履行义务,让我必须在5月26日前履行义务,并赔偿女方利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