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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是2008年1月30日,在1月20日左右发一条短信要延期交房到2008年3月20日,在2008年3月20日没有任何说明和解释继续延期,到2008年5月16日在本地报纸登入伙通知要求2008年5月17日到2008年6月2日我们业主收房。 2、合同签定时在合同14条里有说明水、电基础设施费用不记入开发成本,水、电接入(从市政公共管道接到每户门口)材料所许费用由全小区业主共同分摊(没有注明金额),现在交房要求业主交纳3460圆的水、电基础设施配套费,所开具的发票是开发商自己的发票收费事由是基础配套费(不是水电部门的收费发票)。

涉外纠纷
2008-05-25 07:04: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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