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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定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试用期满约定工资为3400元,试用期三个月,而现在已工作9个月,工资还为3200元,是否适用试用期工资为约定工资的80%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六天制,每天工作8.5个小时,总计每周工作51小时,与劳动法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相违背,工资表中已单独列出加班工资,但我想应该是在合法的情况下的加班工资是吧?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别外7个小时的加班工资?此7个小时是否可以视作是周日加班?

公司企业
2008-05-24 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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