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8年10月11日在襄樊市**区**路”**看房时,看中一套商品房,于是按售楼人员的要求签了一个认购协议书,交了壹万元定(订)金来定订这套商品房,会计收现金时给我开了一张收据,收款事由一栏中写的是诚意金,当时售楼人员并未告知我们定订金不退,我们由于是第一次买房也不知道所以也没问这个问题,但因家中突然有事急需用钱,就没有买房的钱了,现在想问一下,我之前交是壹万元现金是否还能要回来!!!! 下面是协议书的内容 甲方:襄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襄樊市**路 签约地址:**营销中心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自愿向甲方认购位于襄樊市**区**路**商住楼,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认购的商品房为5栋楼3单元702号房. 二、该商品房单价为:2700元,面积106.8平方米(面积暂定,以房管局测量为准多退少补),总房款为:贰拾捌万捌千叁百陆拾零元。 三、乙方选择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 四、交款时间: 1、乙方在2008年10月11日向甲方交纳总房款的----购房定金:壹万元; 2、乙方应在2008年10月18日前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30%即87360元(含购房定金);大写捌万柒千叁佰陆拾零元并签定购房合同。剩余房款贰拾万零壹仟元办理银行按揭(这里有个情况我想应该说明一下,关于银行按揭,我当时跟售楼人员说了我的收入23000元/年,好象银行按揭办不了,售楼人员确告诉我她们会帮我办好的) 五、乙方应按照此协议所定日期准时向甲方交纳购房款,逾期乙方所交纳的购房定金甲方不予退还,甲方可另行处理乙方所购商品房。 六、乙方所购房屋的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由乙方交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按揭贷款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乙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作废,由甲方收回,乙方按合同履行条款。 我写了这么多,就是希望能向各位律师咨询一下,我当初交的那壹万元定(订)金,还要不要的回来!!!!!!

合同纠纷
2008-10-15 10:29: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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