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四川省攀枝花市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矿山车间的员工,公司2003年进行改制买断了职工的国有企业工龄,公司被浙江老板收购,改名为大地水泥有限公司,为民营公司。
2、2008年因为观音岩电站的建设,承建观音岩电站的公司为大唐公司,大唐公司看上了我们的石灰石矿,要在我们矿山进行开采。合作方式为租赁五年,2008年3月就与大地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2000万左右给大地水泥有限公司,作为部分租赁费用。据大唐公司领到说这2000万里包括了对矿山车间123名职工的安置费用。大唐入场后就不对原有职工安排工作了。
3、大唐公司把电站的石灰石供应进行招标,水电九局中标。大唐公司和水电九局的合同规定2008年6月就要进场进行石灰石矿的开采,但是原有职工三家公司都没有进行妥善的安置,甚至没有通知职工还能不能继续上班或者到哪里上班。
4、2008年5月23日,三家公司领到上矿山进行交接,我们职工就职工工作安排和安置费用等问题与三家公司领导进行咨询。但是三家领到都没有做出肯定答复,因此职工后面采取了过激的行动,把水电九局的部分车辆拦在了矿山,强行进行咨询。因这个问题主要是大地公司和大唐公司做主,所以咨询并没有任何结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