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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2) 原告:38岁 王全 男(1992) 原告:51岁 王芳 女(1992) 原告:40岁 王兰 女(1992) 被告:59岁 陈秋红 59 岁(1992) 案由: 继承 王景致系原告之父. 王景致与其妻张绣梅生有一子二女(即原告王全 王芳 王兰).1981年张绣梅去世,1983年王景致与陈秋红登记结婚(均系再婚).1992年王景致去世,遗留房屋两处:坐落于 山海关木家胡同x号房屋2.6间,坐落于山海关南马道x号正房1间 .原被告因房屋继承发生纠纷,原告于1992年4 月来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经本院调解,双方愿达成协议如下: 坐落于山海关南马道x号正房1间由陈秋红居住直到陈秋红去世, 陈秋红去世后该房归王全,王芳,王兰共有,在陈秋红居住该房期间,该房屋所有权不得私自转让:现陈秋红租用房屋一间,年租金240元,由王全,王芳,王兰每人每年负担80元,至陈秋红不租房时止: :坐落于 山海关木家胡同x号房屋2.6间归王全 王芳 王兰共有, 王全 王芳 王兰每人每年给付陈秋红生活费300元,直到陈秋红去世(每年5月底前交法院转付).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由王全 王芳 王兰共同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是1992年的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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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4 19: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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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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