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在在一个私营单位工作,去年5月27日与其签定的一年合同。
第一个问题:合同终止日是今年的5月26日,还是5月27日,也就是我应该最后上到哪一天?谢谢!
第二个问题:五月份本人家里有事情,另外也想离开此单位,所以请假,但最后一次我给主管人事的同志发去短信,他给我回复老板未批,按旷工对待,其是否具有说服力?谢谢
第三个问题:公司通知本人回去交接工作,但实际情况是本人从业务转到技术部门已经交接,从技术转到生产时也交接过了,到了生产我根本没有接收新的工作,一直请假,我认为没有必要交接,我把此内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公司,是否在将来仲裁和法院过程中做为证据,其与我往来的短信是否也可以做为证据?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