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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我接到仲裁单位的裁决书,要求单位给我补缴社保费和案件受理费,可是单位在15日内没有按照裁决书中的义务去执行,裁决书中写到我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我于5月15日到沙区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受理,把传票我也亲自送到了单位。单位的;领导也去了,可是法院说单位由于开会等诸多原因只有这些事情完了以后才给。可是那我要等到什么时候。法院既然可以强制执行,为什么还要顾忌单位,赔付我的费用不到20万,为什么不强制执行,那么大的单位暂时给不了那就是借口,应该可以按照法院的司法程序进行强制执行啊,可是没有。

证券投资
2008-05-22 11: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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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