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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的是** 一起算7次。 第一次,我是在不知道情况下给A利用,去获取利益的。 第二次,是A以生日礼物的形式送我的。 第三次,是我帮B找了人,去拿。但是我未分一分钱。 第四次,是由C人提出来的。我帮助C的,一起金额1W,我拿了1000 ,C拿了5000的物品,与1500的现金.其中D参与, 第五次,是由C人提出来的。我帮助C的,一起金额5000,我拿了1000,其中D参与 第六次,是由A人提出让我帮忙搞的,获得的东西,他把其中手机以他的名义送我。 第七次,是由D人提出让我帮忙搞的,这次给抓了。 这几次,获取赃物的时候,前6次都是未对别人的东西动手脚的。 只有最后一次是通过动了别人东西 获取的。 其中,A,B,是未成年。 C,D是成年人。 C是司法警官学院的学生, 我当时不懂这里面的厉害关系。。。。 请问在这里,我算是主谋么?

刑事行政
2008-08-13 10:10: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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