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在2002年和现在的妻子贷款购买了价值33万元的房子,于2003年双方结婚,婚后取得了房产证,上有双方的姓名。后在2005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女方给我22万元补偿款。可是女方没有给我该款,房产证并未过户。双方又在2006年底复婚,现在女方又提出要和我离婚,并经过法院一审判决房子归女方所有,房子现在价值90万,可是只给我30万,我现在提出上诉。我的问题是: 1.我在上诉状中提出,即使判房子是女方的,可是我一直作为房子的主贷人履行还款义务至今,等于我在第二次结婚前用自己的钱和信用为女方支付房贷,婚后和女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女方的个人财产。现在该房已经由最初的33万升值为90万,取得了巨大的升值,即便被女方在婚后取得了房产证(直至现在房产证也是我和女方的名字),女方也有义务对我进行合理的补偿。按照现在房子升值的价格(90万),女方最少也应该支付我一半的房价。请问能否得到中级法院的支持。 2.在上诉的过程中我能否向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理由是女方至今不履行在2005年签署的离婚协议,没有支付我补偿金,造成我的财产损失,要求女方按照现在的房产价格(90万)对我进行支付。另外诉讼有否时限。 万分感谢您在百忙当中对我进行解惑!

房产纠纷
2008-08-12 17:57:1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