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太奶奶已过世多年,现有一笔25万元的遗产。她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招女婿姓袁,入赘后改姓张,也已过世。小女儿出嫁北京。两个女儿均在去年和今年过世。现在,北京的女婿要求和我的母亲即太奶奶的孙女均分太奶奶的遗产。太奶奶在世时和大女儿(我祖母)、我母亲一同居住,我母亲协助祖母尽赡养义务,祖母退休后,我母亲赡养两位老人(由于我母亲也是招女婿,所以我祖母就是我母亲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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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好 .继 承 人 对 被 继 承 人 尽 了 主 要 扶 养 义 务 的 ,继 承 遗 产 时 可 以 要 求 多 分 .北 京 的 女 婿 实 际 上 无 权 继 承 遗 产 ,除 非 小 女 儿 生 有 子 女 ,才 能 以 子 女 的 身 份 进 行 代 位 继 承 .
如 有 不 清 楚 的 地 方 ,可 以 致 电 :13774287662进 行 详 细 咨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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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