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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公司欠乙公司1100万元的债务,双方于2007年4月11日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一份,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公司300万元股权质押给乙方,用于对其欠申请人1100万元债务履行的担保。乙方作为丙公司的另一股东同意并接受出质。”随即双方将《股权质押合同》于2007年4月15日提交给丙公司公司在股东名册上作了质押登记,载明质押情况。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现问:1、甲公司因其自身债务纠纷其持有的丙公司股权被法院冻结并准备拍卖。乙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还是否需要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去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

公司企业
2008-08-12 1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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