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某驾校因为以下问题,我曾向当地交委投诉,甲方为驾校,乙方为本人。 按签订的合同投诉内容,甲方违反合同,投诉如下:1、甲方安排实操培训时每班不能同时预约超过核载人数使用同一辆教练车进行培训。乙方在进行实操培训时,培训人数(5-6人)往往超过核载人数。 2、协议第三点第四条规定,甲方保证依法经营,尊重学员,文明教学,廉政施教。乙方对考试流程与培训时间等问题有疑惑,向乙方咨询时,甲方回答态度恶劣,并且推卸责任。 如:(1)乙方向甲方询问笔试考试时间,每次打电话去询问,甲方都说不知道,并且态度极其冷漠粗暴。 (2)乙方多次在使用教练车学习桩的过程中,教练经常因中途没油,而终止培训,乙方向甲方询问需要等待多长时间才能继续练习,甲方不予理睬。 (3)乙方对培训时核定超人数不满,向甲方投诉及提出意见时,遭到甲方责骂。 投诉后交委进行了协调,但甲方没有丝毫改进,我要求退班,但是甲方弄虚作假,我再一次投诉到交委,主要事实如下: 当乙方重新参加培训时, 甲方服务态度和服务条件没有得到改善。在甲方完全没有诚信的情况下,乙方只有请求退学,要求甲方按照协议退回相关费用。但甲方将造假的《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拿出,声称乙方在报名当日,(参加笔试前)有上车培训,并且报名当日的随后几天也参加上车培训。教学日期及日志的所有内容由该公司人员在乙方没有确认的情况下私自填写,完全不符合事实。乙方在报名至笔试前以及笔试考核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并没有参加任何上车培训。该教学日志的学员签名确认栏确实由乙方在报名当晚在该公司所签,但是该签名栏前面没有注明任何内容。负责报名人员只让乙方在上面签名,什么也没说。有关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查询该公司其它学员的教学日志,并且向学员询问,便可知道大家都是在报名缴费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教学日志中签上超过五个的名字。 甲方该行为属于弄虚作假,违反协议第三点第三条,并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行业管理部门检举投诉。 按照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第五点第二条的规定,甲方自乙方取得学籍及每科目考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安排乙方进行下一阶段培训,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退学,甲方需退回所有费用并赔偿所缴纳费用20%的违约金。乙方在2007年9月完成笔试考核后,甲方并没有按时间要求安排乙方进行下一阶段培训,甲方违约在先,乙方有权要求退学。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的要求及甲方多次严重的违约行为, 乙方严正要求不再参加甲方的培训,并请甲方将保管的个人培训档案退还本人;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的有关条款,乙方要求甲方退回所缴费用,并赔偿20%毁约金。 今天甲方打电话给我,说不会答应退我所有费用和毁约金,最多只能转去他们公司属下其它驾校,但是我决定离开该驾校公司。接着他们说那你打官司吧,只是拖延你自己的时间。他们有专人解决,他们不怕。

证券投资
2008-05-21 06: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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