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去年我在原单位(百晨生态园)任副总经理,4月16日正是我值班。早晨7点半单位水产养殖部收银员找我说:有人钓鱼不交钱。我了解了情况后对当事人-张林讲:要么钓鱼交钱,要么收竿。张林不但不收竿不交钱还骂人,于是我将其鱼竿收起,并告知将钓箱收起到我办公室给你钓竿。张林不但不收钓箱反而向我打来,并将我打倒在地,出于本能自卫我反抗并将其打倒。事后当事人鉴定为轻微伤,并住院治疗十多天。出院后当事人向我索赔3万元,经派出所调解无效后我被行政拘留五天。当事人又向沙河法院起诉我,经法院审理后判我付主要责任,理由是我作为单位领导办事不周到,张林未来得及收竿我就收他竿,判我支付当事人七千多元。此时已是九月份我已从原单位辞职,原单位还扣我三个月工资,9000多元(为工资一是我曾向您咨询过。)当时我已半年没任何收入,已到了借钱度日,孩子上大学靠奶奶支付,我连上诉费170多元都交不上。此时我刚找到一份工作,上诉当天我要到温州出差身无分文,上诉时我提出上诉费缓交申请,出差回来我补交了上诉费。我上诉理由是:我的行为是代表企业,被告应是企业法人,原告是故意侵害集体利益到事发已一个多小时,“未及时收竿”不成立。到年底昌平执行庭要执行沙河法院判决,当我将上诉手续交到执行庭后,执行庭撤销了执行。事到如今昌平执行庭又通知我;经核实我没上诉,有要执行。上述情况便是事发经过。我该如何?

刑事行政
2008-05-19 14:05: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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