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简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以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护责任终止。及时续保险者不受本条款90日规定的限制;2,被保险人自以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3,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4,被保险人自以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180日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5,本公司所付给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付给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或自杀或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证券投资
2008-05-17 11:50: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