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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问题是在办公室办公的个人电脑被盗。 5.14早,上班后,在公司指定的办公区域(不用于洽谈业务)的办公桌上,使用经过经理授意的个人笔记本电脑办公,中途因为经理指派事务外出,当时电脑正在执行常规工作事务,中午回来时电脑还在,然后因为公司有一个会议,换衣服后又外出了,之后到下午17:45左右回公司,电脑已经丢失。 在我离开期间,办公室一直有人在办公的。 补充,之所以将个人电脑用于办公,是因为之前公司主动提出提供公司借款给我个人购买笔记本电脑,但是前提是用于办公的,并且在购买电脑后,将我个人的发票收纳为公司固定资产,并且我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借款凭条,只有两张分期还款的收据。 同时,我在该公司工作半年,还未签订任何合同,公司平常加班、周末加班也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只支付按月计算的固定基本薪酬,并且公司的奖罚制度是随经理心情而定的,他心情好就扣10、20的,心情不好一下就扣200。 现在公司经理拒不负责,要我个人负全责,并且偿还笔记本电脑余下的欠款¥4500。

知识产权
2008-05-17 21:25: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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