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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0年当时的人民政府(当时称为公社),和一位姓张的人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该土地属于荒滩)。合同约定了四面界线、承包期限没有具体数字只是约定为长期,同时合同还约定张某每年以该承包土地的收益的百分之五作为承包费上交政府财政,在该合同签订至今张某以该承包土地从未有过收入为由未上交一分钱给政府财政。在合同签订时至今期间,张某曾迁往外地居住几年未对该承包土地进行管理。在90年代上述土地所在地的村民响应政府号召种桑养蚕,将该土地开垦出来种植了桑树达数年之久,张某知道未加以干涉。而后又在2006年张某向当地乡政府提出在上述承包地植树造林的申请,当地政府、村委会在其申请上又签属了维持原协议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

刑事案件
2008-05-15 11:23: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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