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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6月27日-2008年3月8日在乌市某企业(该企业于08年初将公司名称变更,原所有印章已销毁,)上班,单位一直未缴纳社保,虽然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该单位至印章销毁一直未加盖公司印章,此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吧。辞职后一个多月未结算辞职工资,于是我就去天山区劳动监察大队立案维护自己的权益,申请了在职期间的社保、辞职期间的工资、及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8日之间的双倍工资,但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我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说的劳动合同的事情,单位给劳动监察大队提供的劳动合同,单位印章及其模糊,一看就是假的,可劳动监察大队的人说,他们不管印章的真假,弄得我都不知道到底应不应该维权?劳动法和这样的调查机构真的是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吗?(我的证据有:考勤卡复印件、辞职手续签核单一份,工资条、还有一些其他可以证明我是该企业员工的复印件)

医疗纠纷
2008-05-14 01: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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