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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7年9月25日在深圳观澜大水坑大富熙泉宿舍楼旁C栋楼租了一间店面做饮食行业.但房东(二手业主)没有给我提供办理工商执照所需的店面房产证复印件.使我们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我们店铺因此无法正常经营.同时,现在二手业主又向前业主提出解除他们之间的合同,把我们的租赁合同转让给一手业主,而我不同意,因此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进场费、压金、装修费用及店内设备投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由出租店面给我们的业主承担?

人格尊严
2008-05-24 19: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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