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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处房产已经在96年6月卖给中介,并且公证书上有一条就是双方约定办理房地产买卖的交易过户签定登记或公证交易日期为96年6月25日止。逾期发生的新的税费一概由我方负责。在限期内安本契约规定各自承担。如果发生与我方有关的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盖有甲我方负责。 然后中介当时没有和我做房产证,然后中介以代理人的名义又买给一个黄先生。然后也签订了一份合约,也有上诉条例(日期是到96年7月15日止)。当时这个黄先生也没有要求做房产证。然后中介公司因为欺诈,就跑了。 可是,因为房产证的问题于今年2008年8月1号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她起诉我说我不做房产证给他。 现在我想判第二份合约无效行的通吗?(因为他是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跟那个买主签的,而且我完全不知道。)

房产纠纷
2008-08-07 15:36: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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