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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我、许、张、吴 。 相互关系:我与吴是朋友关系,许是吴的姐夫,许开了个工厂,张是许的工人。 事情经过:我开了个汽车修理部。吴和我说:\\\\\\\"我姐夫(许)有一辆松花江牌的面包车,是每天早晨和晚上接送工人用的,其余时间都闲着,你开修理部用车多,不行你帮他接送工人,其余时间你用。”这样通过吴我和许沟通后同意了,并口头提出我每天帮他接送工人,许每天给我报销10元加油钱,其余时间车辆我使用。 那天晚上我开车向往常那样接送许的工人,按正常接送路线应该是张第一个下车,而那天张到规定地点没有下车,说:“先送其他工人吧,最后在送我。\\\\\\\"继续随同其他工人坐车。当送完最远的工人返回的途中(车内只剩张一人)出现了事故,我车与路边停着的货车相撞,照成张脑部严重受伤。后经抢救脱离了危险。医疗费用当时都是许垫付的。交通事故判定我驾驶的车辆10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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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5 21:37: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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