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到单位上班,2007年8月1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至2008年8月1日止。从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2月3日,每天都要上班12小时,有时会更多,但我总的休息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5天,期间五一、国庆都没有放假也没有加班费,2008年2月4日至2008年2月11日放我8天假过春节。2008年3月24日晚,我跟老板提出辞职,给他一个月时间请人顶替我的岗位,因为从2月12日到我提出辞职的那天没休息过一天,而且我每天都要上班12小时,有时会更多,但是没有拿过一分钱的加班费,当时他答应了我辞职。第二天他要我继续继续留下来工作,保证每个月给我休息三天。后来我要求4月份开始加一百元工资(我一年来第一资提出加薪要求),答应我就做,不答应我还是要走,但是会给他一个月时间请人顶替我的岗位,当时他也答应了。2008年5月6日下午5点10分发了4月份的工资,我一看还是以前那工资,我就问他:“这个月不是多加一百块吗?”他就开始急了,说:“我就只能给你这么多钱,你能做就做,不能做就现在走。”当时就马上走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