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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是长春的一名应届本科毕业生, 2007年十一月签的就业协议,08年七月应去报到.单位是中国十五冶金有限公司,在湖北,是一家国有企业. 协议备注违约金3000,此协议共三份,有一份在公司,另两分在个人和学校那里.

债权债务
2008-05-14 10:27: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情况是劳动合同已经订立并且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当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你就可以马上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金。
    但这样的话,于情理不通,于你又不利。故建议你立即和企业联系,采取协商的方式解除就业协议书。
    同时,还需要提醒的是,你注意看看就业协议上有没有关于类似你考研等事项可以不履行协议的特别解除权的约定。
    祝你顺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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