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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沈北新区的清水台村有一个房子,在05年的时候卖给了也是新城子区,但不是本村的一个村民。当时由于乡里有规定不给办过户手续,我们当时没有注意到那些细节问题就双方签定了一个手写版的合同,没有经过村干部,也没有公证,只有几个邻居给证实了一下。双方都以为这个卖房事实已经成立,除了没有将房产证变更名称以外其他都没有问题。过后我也从相关人员那了解到,当时不给过户是因为乡里有地方性的规定:非本村的居民不得购买本村的房屋,也就是宅基地是村上给予本村村民的待遇,也属于国家给的,如果是本村的村民买的话就可以办理房产变更了,所以就在没有改变房产证的情况下卖了我家的房子。后来我上网查了资料,有这样的说法,宅基地使用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住房转让给他人,但是没有像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那样明确的在土地法和物权法里规定出来。现在沈北新区大面积动迁,清水也有很多开发商和国家修路占地动迁,我家卖的那所房子所在的地方也有动迁的消息,我有收回房子的打算,想从现在的主人那里按原价或者稍微比原来卖房款多一些的价钱买回来,但我去那里协商没有结果,他们当然也知道要动迁。我收回房子的理由一,不知道政府有规定不允许将房屋卖给非本村居民,二,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三,面临动迁,院子里的“园子”地为“责任田”里的地,是国家给分的三十年不变的。

债权债务
2008-05-09 21:47: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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