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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承经是一家公司的办公室人员,但不是财务人员,因有一次公司安排到南川去收款,收的款项是南川的一个合作者与公司签定的监管合同的监管保证金,当时收款时是在南川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监督下进行签定合同和收合同监管保证金,收款时由我开具具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对方就将款付给了我,请问这个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私人行为,并且我已将此款交于公司,公司已将与监管商所签合同的货物发给监管商并收监管商签收和交接的。后来我因家庭原因已没有在公司上班了 现南川经征队的工作人员来我处调查作询问笔录,要我说收了款后如何交给公司的,我说我的款已交公司,你们可以在公司去查此款,经征队人员还说如果我说得不好就走不了,我不知道我犯了什么罪,经征队人员说,现在对方上告我,与其余二位同事,我不知道我犯了什么罪,经征队人员说,他们来找我只会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我是犯罪嫌疑人,一种是我是证人,而经征队人员明确告诉我,我是犯罪嫌疑人,我现在很苦恼,我一个普通的人,为了生活而打工,我真的,不知道我犯了什么罪,为什么是犯罪嫌疑人?此事已让我很苦恼了

经济相关
2008-08-07 10: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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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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